- 一般原则
1.1. 这些标准贸易条件(以下简称TSTC)应适用于Ltd德尔塔国际公司(公司)作为货运代理公司提供、处理、履行或提供的所有服务,即使在该公司获得Lading或其他类似文件的情况下。在公司以外的人与客户或业主之间的运输合同。
1.2. 在公司作为承运人的情况下,由公司签发或以“提单”或“可转让或不可转让”为题的单据的规定应是首要的,在发生条件冲突时,该文件的规定是:霍尔战胜了TSTC的这种冲突的延伸。
1.3. 关于报关、税务、许可证、领事证件、原产地证书、检验、证书等类似服务或附带的服务,该公司应始终被视为代理,不应被视为代理。校长。
- 定义
在本标准贸易条件上:
2.1. “公司”是 Delta International Co., Ltd,公司的地址为 P.505-G3, Trung Tu, Dong Da, Hanoi, Vietnam。
2.2. “条件”是在本标准贸易条件上所有行为,条件,条款和句子。
2.3. “客户”是个人,公司或者任何形状的组织。
2.4. “货主”是发货人,收货人等跟货物有关系的所有人。
2.5. “货物”是公司提供的服务有关的所有物品。
2.6. “危险货物”是根据IMO(国际海上组织)的危险货物条项的危险货物。
2.7. “指导事项”是客户列出来的具体要求清单。
- 公司的一般责任
3.1. 公司要用合理的注意,勤劳,技术和判断来进行工作。
3.2. 公司进行服务的时候按照提前用书面的格式提交的内容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
3.3. 公司按照和客户提前制定的条件和本标准贸易条件来进行合理的工作。
3.4. 进行服务的过程当中公司发现有些没有客户的要求但为了客户的利益需要的事项,公司可以按照合理的判断去进行此事也不会因此事担附加的责任。
3.5. 公司进行本标准贸易条件上的事情时候,要根据客户的利益去进行。
3.6. 签合同进行服务当中,要是公司发现部分或者全部不能执行合同内容时候,公司按照合理的方式通知客户然后要求客户的另一个指示。
- 客户的责任
4.1. 客户以货主或者被货主任为代理的身份可以同意本标准贸易条件。
4.2. 客户在销售和采购货物等对进行物流服务上需要的内容上拥有合理的知识。
4.3. 客户要提供在服务进行上需要的充分指导事项。
4.4. 客户确定给公司提供的关于货物的信息和说明是准确的。
4.5. 要是客户没有单独要求包装的服务,客户确定货物的包装和标志是准确的。
4.6. 要是没有提前互相同意,客户不能给公司危险货物处理。
4.7. 要是公司按照客户的指导事项进行服务的话,客户保证不会让公司负因违反标准贸易条件发生损失的责任。
4.8. 客户要按照制定的期间内给公司付款。
- 实行合同
A. 以代理实行合同的公司:
5.1. 在公司作为代理人的情况下,公司不与客户订立合同,就货物的运输、储存、搬运和其他任何实物服务订立合同,并仅代表客户为确保此类服务而采取行动。通过与第三方建立合同,从而在客户与第三方之间建立直接合同关系。
5.2. 公司不应对上述第5.1款所指的第三方的行为和疏忽承担责任,也不应对其代理人或与其合同有关的人故意或以其他方式发生的任何事故或疏忽或违约负责。货物由陆、海、空、仓库保管人或其他人携带。
5.3. 公司只根据合同、条款、条件和规章对货物、货物或货物的所有人、公司或当局进行转交。
5.4. 公司应根据合同第5.4、5.5条对客户要求的采购合同所产生的所有责任、损失、费用或费用,对公司进行维护、赔偿和不损害。公司做代理的期间里,公司不能单独和客户签第3者服务事项的合同而进行服务。
- 以主持实行合同的公司:
5.5. 在公司履行客户指令的原则上,公司承诺履行或以自己的名义取得客户指令的履行,并受TSTC的规定对DAMA的损失负责。从货物交付到交付时起发生的货物。
5.6. 尽管在TSTC中另有规定,但如果证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公司的责任应由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中规定的条款确定,其规定。 不得脱离私人合同,损害索赔人; 如果索赔人与该服务的实际供应方就损失或损害发生并作为证据的运输服务或运输阶段单独订立直接合同,则应适用于任何必须签发的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法公约》。
5.7. 尽管TSTC提供的其他规定可以证明货物在海上或内河途中发生了损失或损坏,但该公司的责任仅限于越南的《海商法》规定,公司有权依赖所有的被告人。由上述代码向承运人提供的ES、豁免或限制。上述代码对海上运输的引用应被视为包括内河运输的参考,并对该代码进行相应解释。
- 空运:
公司以航空运输为主体的,由越南民用航空法规定的责任确定。
- 一半责任和责任限制
6.1. 除TSTC另有规定外,公司不承担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A. 顾客或所有者或任何代表他们行事的人的行为或遗漏。
B. 遵守客户、业主或其他有权给予他们的指示。
C. 除本公司提供的服务以外,货物包装或标签的不足。
D. 由客户或业主代表代人处理、装载、堆放或卸载货物。
E. 继承货物的罪恶。
F. 暴乱、民变、罢工、停工、停止或限制劳工的任何原因,或
G. 任何原因与公司无法避免的后果,如果不能阻止的演习,合理的勤奋。
6.2. 尽管TSTC另有规定,但对货物以外的财产、间接或间接损失、利润损失、迟延或偏离,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6.3. 除TSTC对公司的责任另有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如发生任何疏忽或错误或任何其他事故或事件,不论任何原因,无论原因不明的损失或损坏,均不得超过第140/2007条第8条规定的。NDCP为2007年9月5日的物流服务业务公司或第24条第87/2009号/NDCP 2009年10月19日,越南共和国政府为多式联运公司提供服务。
6.4. 赔偿应参照货物的发票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b.如果货物没有发票价值,则在货物交付给船东或交付货物的地点和时间时,参照货物的价格计算赔偿。货物的价值应根据当前市场价值,或者如果没有商品交换价格或当前市场价值,参照同类商品和质量商品的正常价值。
6.5. 通过书面协议和支付传统费用,不超过货物价值或商定价值的公司可要求更高的佣金。
6.6. 公司应免除任何责任,除非:
(i)在下述日期后,公司在其代理人14天内(星期日,节假日除外)收到任何索赔通知;
(ii) 在以下规定之日起9个月内,公司收到适当的论坛和书面通知;
(iii) 货物损坏、货物交付日期、货物灭失时,货物的交付日期。
(iv) 在货物延迟或未交付的情况下,货物交付的日期已交付。
(v)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引起索赔的事件。
- 留置权和羁押权
7.1. 公司应对货物所有权、保管和控制的所有货物和文件有一个总的所有权,在任何时候由顾客或所有人提供,并有权出售或处置这些货物或文件,作为所有人的代理人和费用。在4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客户支付此类款项的款项,或在向客户支付款项后,根据客户对该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余款和销售或处置费用,应免除任何责任。
7.2. 当货物被标记为灭亡或变质时,该公司的出售或处置货物的权利应立即发生,因为该公司只受公司采取合理措施,以引起顾客注意其销售的整合。在这样做之前摆出货物。
7.3. 公司有权保留和偿还所有支付给货代的佣金、佣金和其他报酬。
- 争议和仲裁
8.1. 对公司的争议有6个月的时间限制,公司用海上或者河上船公司发行的提单来进行服务时候正义的时间限制是按照提单上的日期来定。要是有合同从合同日期开始,要是货物的传送没有结束从合同终止日6个月是时间限制。
8.2. 发生争议时候,正义当事者优先努力友好的方式解决争议。但失败友好方式解决时候去给仲裁委员会提交争议仲裁申请。
- 管辖区域和法律
9.1. 标准贸易条件,其他事项和合同受到越南法律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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